2014/8/17

新創公司架構 - 第一步



為了後續討論方便,本週聊聊常見的新創公司從設立到第一次對外募資的架構,這一篇不會特別考慮節稅的規劃,創業前兩年會賺的多到苦惱稅務問題的團隊很少見,應該也有能力找專業人士處理。


在沒有外部投資人,只有全職參與創業的團隊出資的情況下,最實務的方式是用 10 元面額設立台灣的股份有限公司開始做事。需要多少錢就放多少進去,夠用半年一年就好,最重要的目的是持有團隊產出的所有權,日常的茶米油鹽事物也好處理 - 對外簽約、買文具、租房子、發薪水、勞健保、開發票都有著落。


這一階段很單純,有經驗的會計師可以完全打理工商登記等相關事項,通常也不需要用到大事務所。團隊最好使用在大所服務過的會計師開的獨立事務所服務,順便把記賬及稅務也一起外包,費用不貴又可以確保公司不會在稅務及會計上犯下低級錯誤影響未來引進外部資金或罰款,之後要找大所簽證也好銜接。


承前,這三個創辦人陸陸續續投入了兩百萬在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台灣公司),花掉一百五十萬建立了初步的 traction,淨值剩一股 2.5 元;公司要進一步驗證及擴展,創辦人甲君繼續一人兼任前端後台加 UI 也不是辦法,有人願意投資八百萬做早期投資,當下就面臨了一個列問題:


八百萬要佔公司股權的多少比例?


A: 用十元算? 投資人占 80%,團隊占 20%?


投資人 OS: 沒叫你先減資算客氣了,以前我投資 XX 科技也不過給 10% 技術股。
團隊 OS:八百萬就賣掉公司 80%,我直接回去上班就好,幹嘛創業。


那談技術股、員工分紅、認股權能不能平衡?太久以後、絕對期望金額太小、沒有考慮下一輪投資人一點都不實際。過去科技公司給 5 - 15% 的技術股前提是股本相對大,起碼是用億為單位起跳,之後還有員工分紅可以增加團隊持股,現在都不靈了。


B: 投資人占 20%,團隊占 80%? 一股 160 元?
投資人 OS: 最好是我會用一股 160 來投資,沒有賺錢公司市值就喊到四千萬,團隊現賺三千萬,哪有這麼好的事情? 萬一增資完第二天辦清算團隊把增資募來的八百萬分八成回家怎麼辦?


其實團隊沒有賺到那三千萬,三千萬或是三十億是很久以後公司成功才有意義的數字,只是代表目前團隊持有公司 80% 的權益,值得全心全意努力打拼。


推薦方案: 投資人買 A 系列特別股占 20%,團隊持普通股占 80%, 一股一元美金。


單純從市值面來看,這與 B 案是一模一樣的,股票不會因為從一股 160 元台幣變成一股一元美金就比較便宜。做早期投資本來就是著眼於數十倍到百倍的成長空間,如果團隊志不在此,這就跟投資架構無關,不在本文的討論範圍,這裡討論的是在有這樣的可能及期望時,如何有可行的架構給團隊和投資人雙方遵行。


一般來說投資人與團隊會協議一些公司治理事項及投資人的權利義務,例如優先清償權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是常見的條款,平衡 A 案與 B 案的問題 - 當公司清算或出售時,除了以持股比例分配所得外,投資人可以選擇優先取回原投資金額的 100% 或是 200% 甚至 300%,看雙方的協議而定,以前例而言,如果約定 liquidation preference 是一倍 (1x),之後公司發展不如預期,小小賣了一千萬,投資人還是可以先拿回投資的八百萬元,不會有只按比例拿回兩百萬當冤大頭的情形。


其他任何雙方合意的事項都可以約定,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美國的範本,目前第一輪投資的條款潮流是儘量簡單。


在台灣硬要用股東協議把前述事項做出來太麻煩了,還可能有認列所得的問題。因此就要搬出境外架構來處理了 -


第一步是設立一個 BVI 公司 (以下稱 BVI),由團隊 100% 持有,不需要投入任何資金。注意這裡提的 BVI 是真正的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不是境外公司的泛稱,主要原因是比 BVI 更”正式”的境外公司如開曼、新加坡的優點短期用不到,成本又高,未來用到再轉換即可,而比 BVI 偏門的境外公司在司法保障,國際律師處理熟悉度、代辦產業成熟等等都比不上 BVI,費用也差不了多少。


第二步由投資人以約定的金額和比例增資 BVI 後,BVI 再向台灣股東用淨值 100% 購買台灣公司股權,使台灣公司成為 BVI 的全資子公司,投資人和團隊的持股都在 BVI,權利義務在股東協議和章程訂定共同遵循。


牽扯到的周圍有-


  • 會計師 - 台灣的增資、股票買賣、董監改選相關工商登記、稅務申報、BVI 的外資投審程序;團隊個人稅務
  • 律師 - 投資協議,習慣上簽英文,其實可以用中文、英文 BVI 章程、BVI 董事決議
  • 境外公司代辦 - 通常用台灣或香港的服務,處理開設、變更登記等事務。台灣因先前繞經第三地投資中國,意外使境外公司代辦成為興盛行業,但也因為如此,大部份業者熟悉的是不牽扯股東間權利義務的單一股東紙上公司,很可能沒有處理非標準章程的經驗。
  • 銀行 - BVI 開戶說難不難,去香港隨便走進一家銀行卻也可能開不成,找跟前三者熟的比較好辦。

這個過程的每一個步驟在台灣都有熟練的專業服務提供者,會做沒什麼了不起,不會做的會把團隊跟投資人搞死,整套兜起來就少有能提供新創團隊一條龍服務的業者,有人有興趣嗎?


接下來提到為什麼要修法及函釋,前面的做法增加了許多麻煩及成本,明明是台灣人投資台灣公司還要搞一堆英文文件,整套做下來不募個一百萬美金實在不值得,不容易很快普及。更不用提真的不幸要用到司法程序處理時的程序,而一切的問題只是卡在相關機關無法整合處理公司法特別股相關事項。


美式優先股投資架構是普世最完美無暇的新創事業投資架構嗎?不是,俗世不存在完美的事物,前面提到台灣也曾經發展出一套獨特的架構,可惜莫名奇妙被扼殺了,既然需要一套新制度,就沿用美國發展已久的制度來用,有什麼利弊得失都有前例可循。


最後,除了技術性的操作以外,還是要提到早期投資本質上是團隊與投資人共同面對風險攜手合作結緣的本質,考量未來的不確定性及獲利倍數,在這個階段任一方斤斤計較都是無意義的行為。


創業團隊要記得 “沒錢萬萬不能”,沒有人有義務要投資一個新創事業,新創事業失敗是常態,早期投資是拼千中取一的成功率,沒本事募不到資是應該的,有本事的還得加上機緣,存不到、賺不到創業資金怨不得人。


投資人要知道 “錢不是萬能”,今天要投五百萬想要挑三撿四,兩年後拿五千萬在門口排隊好團隊也不會有空考慮,新台幣沒記名,每張都一樣,就等著上市前抽籤吧。退一步言,就算投資人在合約上好處佔盡,團隊一旦變成領錢辦事的心態,一個會飛的公司變成散步前行又有什麼意義。


從建立生態圈來看,讓投資人容易、願意投資、團隊容易、願意創業、募資,讓雙方更了解彼此,更有效率的結成更多良緣,就是創業家的周圍努力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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