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8/10

10 元面額代表的台灣募資舊制 – 新生


10 元面額舊制經過了前文提到的限制,再也無法鼓勵新創事業,台灣的新創事業需要怎麼樣的股權及資本市場機制來支持?解法很單純也很簡單,引進美國慣用的優先股制度及解除掛牌獲利限制即可,就是這兩件事搭配之前放寬的面額限制,不需要一百個專家學者框列一百億預算研擬一百個計劃來補助、辦比賽、邀請國際專家、蓋園區就可以讓整個台灣在新創事業再動起來。


台灣接下來追求的新支柱產業的共同特性為價值無法在資產負債表上呈現,無論是消費性網路事業、文創、娛樂、硬底子科技事業(資料庫、搜尋引擎、etc)都一樣,公司開門那一天起流出去的現金創造的價值都不會變成會計賬上的有形或無形資產,只會跑到累虧,與花的錢多錢少無關。


在新支柱產業發展初期,團隊的聰明才智、能力經驗、努力是公司成敗的關鍵因素,沒錢不能辦事,同樣的錢不同的團隊使用起來效益可以差上數十乃至千倍。我們希望經營團隊能夠有足夠的歸屬感及主導權,並以公司成功後的回報而非當下的薪酬為主要的財務誘因。


10元面額、員工分紅費用化、上市櫃獲利門檻剛好三箭齊發把符合前兩項條件的公司釘死在牆上。


單純以理論來看,只要大家有共識一開門就以一股一萬元為基礎創設,未來增資就用兩萬、三萬、十萬去做,10 元自然變成名目上的面額,這大概也是過去認為 10 元面額無礙募資的想法基礎,只是有兩個小小的問題,一是除了數學上證明可行以外,沒有考慮非慣例行為的交易成本及接受度,二是更進一步突顯以十元面額為基礎進行各項公司價值評估及規定的荒謬,淨值四千塊的公司應該要飛上天,淨值四塊的公司董事會要開股東會報告,縱然只是公司開門那一天選擇的每股金額不同。


美國慣用的優先股經歷數十年實務的累計,可以說是投資前述產業的最佳實務,整體而言是中立的,不偏向投資人也不偏向創業團隊,強勢的團隊或是強勢的投資人都可以在同樣的架構下訂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且避免僵局的發生。在這裡只提兩點消除一般對團隊佔大股的疑慮。


第一點是 Liquidation Preference,公司清算或出售時投資人可以優先拿回一倍甚至 2-3 倍的本金,如果你看到新聞提到某某 VC 投資一億美金只佔投資案的 2.5% 時,不用替他擔心,除非這家公司最後真的一文不值,否則公司出售時 VC 最少可以拿回一億美金甚至三億美金。


第二點是 veto right,投資人通常會約定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有參與決定的權利,需要投資人同意才能進行,這是對出資不對等的平衡條款,但也要非常小心,不慎可能會毀掉整個公司的發展。


美式優先股架構要看就要看全套,商業上遇得到的狀況幾乎前人都已經處理過了,很值得引進使用。目前的公司法在條文上限制也沒有太多,主要是卡在沒有公司自知精神的思考,法條未禁止但未明文規定可行的事沒人可以當白老鼠,其實法條經過小幅修改和很多的函釋即可處理。


至於上市櫃獲利門檻更是扼殺新創事業投資的最大原因,前面提到,不靠廠房設備賺錢的公司在資產負債表的累虧項目很吃虧,認股權發出去更是在損益表落井下石,當公司發展到營業現金流轉正或是獲利時通常是最適合募資進一步擴張戰果的時候,在現行的制度下,要在台灣掛牌的公司會放慢發展,先達成獲利及不要有太多累虧,小小的上櫃在圖謀進一步的發展或是向海外募集 series C,等著被併購或是海外掛牌,原本防弊的思考反而把最好的公司拒于門外。


說了這麼多,難道台灣是不適合新創公司的環境嗎?比上不足下有餘,除了掛牌的獲利門檻及掛牌前優先股轉換程序不便外,台灣的公開交易市場相當健全,有一定的國際知名度,投資人對新產業熱衷,監管及掛牌程序透明,維持成本低,其實是世界上最適合 small cap 的市場,不好好運用這個優勢太可惜了。

對有經驗的投資人及創業團隊來說,搭配使用境外控股公司是跨越掛牌前後問題的可行實務解。


但是對整個大環境來說,看到許多團隊使用一知半解的境外架構,團隊跟投資人沒有一個人看過公司章程,法院沒有足夠的判例,在在都是增加整個社會的交易成本,不是一件好事,也徒然增加健全創業環境的阻力。


如何建立新的在地投資架構,讓團隊、投資人、會計師、律師、法院都熟悉是主事者責無旁貸的時代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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